點擊登錄查看河北華電石家莊鹿泉區(qū)1. 43MW地面分布式光伏項目
自購物資第 二 批第 一 次公開競價采購文件
采購編號: ****
包件號: HRCXGF-16(輔材3)
采購人:點擊登錄查看
華潤滄縣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光伏場總承包(PC)工程項目部 2025 年 5 月 9 日
目 錄第一章 采購公告采購編號:ZHFC-01(綜合輔材) 1.項目概況與采購范圍1.1工程名稱: 華潤滄縣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光伏場總承包(PC)工程項目部
1.2工程概況
本項目涉及電力專業(yè),本項目位于河北省滄州市,擬利用河華潤滄縣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位于河北省滄州市滄縣東側廠區(qū)中心坐標為東經117.067°、北緯38.404°范圍的作業(yè)施工
1.3采購內容:詳見附件1《采購物資一覽表》。
2.本次采購采取公開競價方式選定本項目的合格供應商。3.供應商資格要求3.1本次采購要求供應商須具備:
3.1.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3.1.2供應商為增值稅個體工商戶(小規(guī)模納稅人)或一般納稅人;
3.1.3供應物資的生產企業(yè)須具有有效的ISO9000體系認證證書;
3.1.4供應商和供應物資生產企業(yè)應提供有效的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
3.1.5供應物資如屬于國家頒發(fā)生產許可證范圍內的,應提供《全國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如屬于行政許可或強制認證的,應提供行政許可或強制認證證書;
3.1.6不接受因存在不良行為被石家莊地鐵公司、其他城市****
3.1.7同一包件內不允許供應物資生產企業(yè)及其代理商同時參加競價,且允許代理商參與的包件同一物資只允許授權唯一供應商。
3.2本次采購對供應商的專項資格要求詳見附件1《采購物資一覽表》。
3.3法定代表人為同一個人的兩個及以上供應商或母公司、全資子公司及控股公司關系,不得參與同一個包件競價。一個制造商對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的物資,僅能委托一個代理商參加競價。
3.4本次采購物資一包一投。
3.5本次采購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4.競價采購文件的獲取有意向的響應人,可通過“鐵建云鏈https://www.crccep.cn/”報名并下載獲取競價采購文件。
5.響應文件的遞交時間和地點5.1響應文件遞交地點:響應人于競價開始前將響應文件掃描件加密發(fā)送至郵箱****@163.com ,開標結束后向采購人提供密碼用于詳細評審。
5.2鐵建云鏈公開競價開始的時間: 2025 年 5 月 12 日 10 時 00分(北京時間)。
5.3響應文件競價地點:鐵建云鏈https://www.crccep.cn/。
6.發(fā)布公告的媒介鐵建云鏈(https://www.crccep.cn/)上發(fā)布。
7.聯系人及聯系方式:采購人:華潤滄縣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光伏場總承包(PC)工程項目部
地 址:石家莊市正定縣恒瑞紡織廠院內
商務聯系人: 點擊登錄查看
技術聯系人: 史波峰
郵 箱: ****@163.com
2025 年 5 月9日
附件1:采購物資一覽表 序號 | 包件號 | 物資名稱 | 規(guī)格型號 | 單位 | 數量 | 資格條件 | 最高限價(元) | 收貨地址 | 交貨方式 | 交貨期 | 供貨范圍 | 備注 |
1 | HRCXGF-16(輔材3) | 開口銅鼻子 | 500A | 個 | 2600.00 |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具有法人資格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2.投標物資須具有有效的有關管理部門認可的帶有“CMA”標志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 3、投標物資須具有近三年(即2020年至今)光伏、電力或鐵路供貨業(yè)績,提供供貨合同; 4、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 566128.75 | 華潤滄縣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光伏場總承包(PC)工程項目部 | 物流運輸 | 以供貨通知單為準 | 河北滄縣光伏 | 光伏 |
2 | 鍍錫銅鼻子 | DT-120 | 個 | 600.00 | ||||||||
3 | 監(jiān)控接地 | 25mm2接地線 | m | 100.00 | ||||||||
4 | 電纜警示帶 | 200寬 | km | 10.00 | ||||||||
5 | 電力管 | MPP 200*14 | 米 | 300.00 | ||||||||
6 | PE管 | #110 | 米 | 500.00 | ||||||||
7 | PVC管 | #20 | 米 | 150.00 | ||||||||
8 | 防銹漆+稀料 | / | 桶 | 400.00 | ||||||||
9 | 接地小黃線螺絲 | 不銹鋼(含一平、一彈、螺釘、螺母) | 套 | 128000.00 | ||||||||
10 | 光伏支架 | 以技術要求為準 | t | 6.31 | ||||||||
11 | 光伏組件 | 正泰雙面90W | 塊 | 138.00 | ||||||||
12 | 路基石渣、磚渣 | / | m3 | 1200.00 | ||||||||
13 | 鐵絲 | 14# | 卷 | 90.00 | ||||||||
14 | 304不銹鋼軋帶 | 7.9*1500mm | 根 | 1500.00 | ||||||||
15 | 場區(qū)圍欄 | 浸塑圍欄,高1.8m,鋼絲直徑浸塑前不小于3.5mm,浸塑后不小于5mm,網格尺寸不大于100*50mm,立柱采用型號不小于48*3的浸塑鋼管,立柱間隔3m | m | 1800.00 | ||||||||
16 | 35kV絕緣膠墊 | 高壓絕緣膠墊 | 卷 | 10.00 | ||||||||
17 | 光伏場區(qū)室外網絡高清高速球機(具有紅外攝像) | 與升開關站監(jiān)控主機同品牌 | 套 | 2.00 | ||||||||
18 | 視頻光纖以太網交換機 | 光環(huán)網交換機 4 光口,4 電口 | 套 | 2.00 | ||||||||
19 | 35kV戶內冷縮型電纜終端 | ZC-YJLY23-3x240-26/35kV | 套 | 3.00 | ||||||||
20 | 35kV戶內冷縮型電纜中間接頭 | ZC-YJLY23-3x240-26/35kV | 套 | 2 |
說明:1、本清單中的到站價格包含貨物到達買方指定運達目的地的包裝、運費、保險以及伴隨服務的所有費用。
2、供貨時間和數量以買方供貨通知為準。
3、以上所有物資設備規(guī)格型號和數量僅供參考,最終結算數量按照實際交付合格數量結算。
第二章 供應商須知1.1供應商為代理商的,對供應商的資質要求包含對制造商的資質要求,對供應商的業(yè)績要求包含對設備的業(yè)績要求。
1.2 供應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與采購人存在利害關系且可能影響競價公正性;
(2)與本競價項目的其他供應商為同一個單位負責人;
(3)與本競價項目的其他供應商存在控股、管理關系;
(4)與本競價項目其他供應商代理同一個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的設備;
(5)為本競價項目提供過設計、編制技術規(guī)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詢服務;
(6)為本工程項目的相關監(jiān)理人,或者與本工程項目的相關監(jiān)理人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7)為本競價項目的代建人;
(8)為本競價項目的招標代理機構;
(9)與本競價項目的監(jiān)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同為一個法定代表人;
(10)與本競價項目的監(jiān)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存在控股或參股關系;
(11)被依法暫?;蛘呷∠憫Y格;
(12)被責令停產停業(yè)、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
(13)進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產,或其他喪失履約能力的情形;
(14)在最近三年內發(fā)生重大產品質量問題(以相關行業(yè)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或司法機關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為準);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全國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yè)名單;
(1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中列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
(17)在近三年內供應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擬委任的項目負責人有行賄犯罪行為的(以檢察機關職務犯罪預防部門出具的查詢結果為準);
(18)法律法規(guī)或供應商須知前附表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1.4響應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為中文。專用術語使用外文的,應附有中文注釋。
1.6所有金額單位均為“人民幣:元”,單價取小數點后兩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合價和總價取整。
1.7結算單價在合同執(zhí)行期內不變。
供應商應仔細閱讀和檢查競價采購文件的全部內容。如發(fā)現缺頁、附件不全等問題,應及時向采購人提出。
響應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3.1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身份證明或授權委托書;
3.2資格審查資料;
3.3競價設備技術性能指標的詳細描述;
3.4技術支持資料;
3.5技術服務和質保期服務計劃;
3.6其他資料。
供應商在評審過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競價文件規(guī)定的澄清確認,構成響應文件的組成部分。
4.2.1 在競價開始時間前,供應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遞交的響應文件,但應以書面形式通知采購人。
4.2.2 修改的內容為響應文件的組成部分。修改的響應文件應按照規(guī)定進行加密遞交,并標明“修改”字樣。
5.1.1 評審由采購人組建的競價采購小組負責。競價采購小組由采購人所屬組織機構3人以上單數組成。
5.1.2 競價小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1)供應商或供應商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2)項目行政監(jiān)督部門的人員;
(3)與供應商有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對響應文件公正評審的;
(4)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響應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
(5)與供應商有其他利害關系。
5.1.3 評審過程中,競價小組成員有回避事由、擅離職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xù)評審的,采購人有權更換。被更換的競價小組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由更換后的競價小組成員重新進行評審。
評審活動遵循公平、公正、科學和擇優(yōu)的原則。
5.3.1 競價小組按照第三章“評審辦法”規(guī)定的方法、評審因素、標準和程序對響應文件進行評審。
5.3.2 評審完成后,競價小組應當向采購人提交書面評審報告和成交候選人名單。競價小組推薦成交候選人的人數為1~3名。
6.2采購人以書面形式向成交人發(fā)出成交通知書,同時將成交結果通知未成交的供應商。
6.3采購人和成交人應當在成交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 30 日內,根據競價文件和成交人的響應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成交人無正當理由拒簽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采購人提出附加條件,采購人有權取消其成交資格,給采購人造成的,成交人還應當予以賠償。
條款號 | 評審因素 | 評審標準 | |
1 | 評審方法 | 競價報價相同時成交候選人排序方法 | 按照供應商對競價設備的供應保障能力進行排序。 |
2 | 評審標準 | 供應商名稱 | 與營業(yè)執(zhí)照、資質證書一致。 |
法人授權委托書簽字蓋章 | 有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或加蓋單位章。由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簽字的,應附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身份證明,由代理人簽字的,應附授權委托書. | ||
是否個體工商戶或一般納稅人 | 供應商須為增值稅個體工商戶(小規(guī)模納稅人)或一般納稅人。 | ||
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 | 具備有效的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 | ||
資質要求 | 應符合“供應商資格要求”和《采購物資一覽表》中相關資質要求。 | ||
業(yè)績要求 | 應符合“供應商資格要求”和《采購物資一覽表》中相關業(yè)績要求。 | ||
其他要求 | 應符合“供應商資格要求”和《采購物資一覽表》中其他要求。 | ||
3.1 | 響應文件的否決 | 導致響應文件被否決的重大偏差 | (1)未按競價文件規(guī)定對授權委托書進行簽字并蓋單位章的; (2)未按競價文件規(guī)定提供有效的授權委托書的(適用于委托代理人簽署響應文件的情況); (4)未按照競價文件規(guī)定提交制造商授權書的(適用于代理商的); (5)不符合競價文件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的; (6)競價物資主要技術指標和性能不滿足競價文件技術要求的; (7)競價物資規(guī)格型號、數量、交貨期等與“設備需求一覽表”不符,且不能滿足競價要求的; (8)競價價低于成本價,或高于最高競價限價的; (9)出現采購人不能接受的條款和要求的,如付款條件、或拒絕出具履約保函或降低履約保函金額、減少或減輕供應商的責任和義務等; (10)響應文件的編制內容不完整、出現重大漏項的; (11)與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的要求有偏差的; (12)供應商信譽不符合競價文件的規(guī)定。 |
3.2 | 響應文件的否決 | 響應文件的否決 | (1)被確定為有重大偏差的; (2)未按競價小組要求進行澄清、說明或補正的; (3)響應文件中使用虛假材料的; (4)響應文件沒有對競價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5)供應商有串通競價、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的。 |
4 | 評審結果 | 成交能力 | 對于同一供應商在同類物資1個以上包件中均具備履約能力且價格均為最低時,競價小組應根據該供應商的生產能力、供貨保證能力等因素,評定其最大成交能力,并按照相關包件授標總價最低的原則,在該供應商最大成交能力內,推薦其為第一成交候選人,其他包件依序推薦其他供應商為成交候選人。 |
否決所有供應商 | (1)所有競價均被否決的; (2)超出采購人可以接受的價格。 |
本次評審采用經評審的最低響應價法。競價小組對滿足競價文件實質性要求的響應文件按照經評審的競價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推薦成交候選人,或根據采購人授權直接確定成交人,但競價報價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經評審的競價價相等時,競價報價低的優(yōu)先;競價報價也相等的,按照評審辦法前附表中的規(guī)定確定成交候選人順序。
3.響應文件的否決及澄清
3.1競價小組發(fā)現供應商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競價報價,使得其競價報價可能低于其成本的,應當要求該供應商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供應商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的,由競價小組認定該供應商以低于成本報價競價,并否決其響應文件。
3.2 在評審過程中,競價小組可以書面形式要求供應商對響應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補正。澄清、說明或補正應以書面方式進行。競價小組不接受供應商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或補正。
3.3 澄清、說明或補正不得超出響應文件的范圍且不得改變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并構成響應文件的組成部分。
3.4 競價小組對供應商提交的澄清、說明或補正有疑問的,可以要求供應商進一步澄清、說明或補正,直至滿足競價小組的要求。
4.1 競價小組按照經評審的價格由低到高的順序推薦成交候選人,并標明排序。
4.2 競價小組完成評審后,應當向采購人提交書面評審報告和成交候選人名單。
第四章 合同條款及格式合同編號:
物資采購合同
項目經理部名稱:(使用單位)
買方(甲方):
賣方(乙方):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合同協議書
因買方施工需要,根據買賣雙方物資 ,買賣雙方同意按以下合同條件簽署買賣合同并共同遵守。
1.合同中的名詞及術語與以下涉及的合同條款中定義的名詞及術語意義相同。
2.本合同協議書及所附下列文件均為構成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合同條款;
(2)物資采購清單;
(3)經雙方確認的技術文件、會議紀要、承諾書、補遺、澄清資料;
(4)交貨批次及交貨時間通知書;
(5)本合同其他條款和上述文件提到的其他有關文件。
上述文件應相互補充和相互解釋,在不明確或矛盾時,應按以上順序在先者為準。
3.本合同含稅總價為人民幣 元,大寫 ,其中不含稅總價為人民幣 元,大寫 ,增值稅稅額為人民幣 元,大寫 。遇到稅率調整,不含稅金額不變,稅率相應調整,乙方開具的發(fā)票不等于甲方應支付的貨款,具體金額以雙方實際結算為準。(詳見《物資采購清單》)。
本合同為單價合同,買方可根據現場施工需要對貨物數量進行增減,但貨物單價不變,最終結算價款以買方實際接受的貨物數量為準,雙方根據最終結算數量應及時簽訂補充合同。
本合同價格包括合同貨物等費用,還包括合同貨物運抵買方指定地點前的稅費、包裝運雜費(含保險)、設計聯絡費、設備就位費(即現場卸車費)、驗收配合費、維護保養(yǎng)費、上道檢測費(即貨物到達施工現場后買方根據施工需要檢測的試驗費由賣方支付),工廠監(jiān)造費、安裝指導費、技術服務費(含培訓)、安裝開通調試費、保險費等,以及賣方在執(zhí)行本合同時發(fā)生的其他所有費用。
4.交貨期限:賣方應于本合同簽訂后 日內按買方要求全部供貨。具體交貨批次和交貨時間以買方通知為準。
5.賣方保證按合同規(guī)定向買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物資,買方有權采用下列一種或多種支付方式,如支票、匯兌、電子支付、使用‘中國鐵建電氣化局集團有限公司’為出票人或背書人的電子商業(yè)匯票、產業(yè)鏈融資結算方式(如云信、鐵建銀信等)等結算方式支付貨款。
6.賣方納稅人身份為: (一般納稅人/小規(guī)模納稅人/其他);賣方向買方提供 (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增值稅普通發(fā)票)。
7.本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合同目的和文本原義進行,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8.對合同有其他任何修改或補充,應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應為書面形式,且需經雙方代表簽字和加蓋合同專用章,其構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買賣雙方各執(zhí) 份;副本 份,買方執(zhí) 份,賣方執(zhí) 份。副本與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雙方同意采用電子合同形式簽訂。
10.本合同經買賣雙方法定代表人(企業(yè)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合同專用章時生效。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雙方責任和義務履行完畢之日止。
(以下為合同簽署頁,無正文)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簽字) 項目負責人: 現場聯系人: 納稅人識別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注冊地址:(以營業(yè)執(zhí)照為準) 通信地址:(以實際辦公地址為準) 郵政編碼: 電 話: 電子信箱: 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在稅務局備案) 簽字日期: |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簽字) 項目負責人: 現場聯系人: 納稅人識別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注冊地址:(以營業(yè)執(zhí)照為準) 通信地址:(以實際辦公地址為準) 郵政編碼: 電 話: 電子信箱: 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在稅務局備案) 簽字日期: |
序號 | 物資名稱 | 規(guī)格型號 | 單位 | 數量 | 到站價單價(不含稅) | 到站價單價(含稅) | 到站價合價(不含稅) | 稅率(%) | 稅額 | 到站價合價(含稅) | 發(fā)站 | 交貨地點 | 備注 |
甲 | 乙 | 丙 | 1 | 2 | 3=1*2 | 4 | 5=3*4 | 6=3+5 | 丁 | 已 | |||
1 | |||||||||||||
2 | |||||||||||||
3 | |||||||||||||
4 |
物資采購清單
金額單位:元
說明:1、本清單中的到站價格包含貨物到達買方指定運達目的地的包裝、運費、保險、裝卸、調試以及伴隨服務的所有費用。
2、供貨時間、地點和數量以買方具體供貨通知為準。
3、最終結算數量按照實際交付合格數量結算。
合同條款
1.定義
在合同中,有關名詞和術語按下列解釋:
(1)“合同”指買方和賣方之間達成的協議,包括合同協議書及所有的附件和所有提到的文件,對賣方與買方都具有約束力。
(2)“合同金額”指根據本合同規(guī)定賣方在正確地完全履行合同義務后,買方應支付給賣方的含稅價格。
(3)“物資”指根據本合同規(guī)定,賣方須向買方提供訂貨明細表中規(guī)定的一切物資。
(4)“服務”系指根據本合同規(guī)定賣方承擔與供貨有關的輔助服務,如運輸、保險以及安裝、調試配合、提供技術援助、培訓指導、委托試驗、生產監(jiān)造、發(fā)運交接等伴隨服務和合同中規(guī)定賣方應承擔的其它義務。
(5)“買方”指本合同書中指明并與賣方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6)“賣方”指與買方簽訂合同協議書,提供合同設備和技術服務和質保期服務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繼承人。
(7)“監(jiān)理單位”指本建設項目的工程監(jiān)理單位,作為合同物資到達施工現場驗收單位之一。
(8)“天”指日歷天。
(9)“公章”指行政公章、合同專用章。
2.標準和適用性
2.1本合同項下交付的物資應符合技術規(guī)格書所述的標準。如果沒有提及適用標準,則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機構發(fā)布的最新版本的標準。
2.2除非技術規(guī)格書中另有規(guī)定,計量單位均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
3.合同文件和資料的使用
3.1沒有買方書面同意,賣方不得將由買方提供的有關合同或任何合同條文、技術規(guī)格書、計劃、圖紙、模型、樣品或資料提供給與履行本合同無關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與履行本合同有關的人員提供,也應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需的范圍。
3.2非經買方書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賣方不應使用合同條款第3.1款所列舉的任何文件和資料。
3.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條款第3.1款所列舉的任何文件是買方的財產。物資交付后30日內,賣方應無條件將其原件及復件歸還買方。
4.知識產權
4.1賣方應保證,買方使用本合同物資或物資的任何一部分時,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或其它知識產權的訴訟、仲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索賠。如有發(fā)生,賣方將承擔全部責任以及由此所發(fā)生的全部費用,該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買方向第三方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罰金、罰款,因涉訴產生的訴訟費、仲裁費、律師費、保全費、差旅費、鑒定費、執(zhí)行費等全部費用以及買方采用替代產品所支出的費用。
5.聯絡
5.1買方負責督促和檢查賣方的合同履行情況。
5.2賣方應按項目設賣方代表,負責物資生產、供貨、質量檢驗、交接、調試、技術服務(含售后服務)等環(huán)節(jié)的業(yè)務協調以及與買方、施工單位等的聯絡,并在合同生效后3天內提供賣方代表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及授權書。
5.3賣方代表的變更、撤銷應獲得買方的書面認可。買方有權根據賣方代表的工作情況,提出更換人員的要求。賣方應根據買方的要求盡快重新安排上述人員。在新任人員到任前,原賣方代表應繼續(xù)承擔合同5.2款的職責。
6.計劃和報告
6.1在本合同簽署后7天內或發(fā)貨前30天,買方向賣方提出月供應計劃。
6.2賣方收到月供應計劃后2天內,應向買方提交可行的生產、運輸、供應方案。如買方認為需要調整,賣方應根據需求修改以上方案。
6.3賣方應根據買方的供應計劃,每月向買方提交一份進度報告。如果實際進度比計劃進度滯后,應說明原因及改進措施,保證合同正常履行。
6.4具體交貨批次、時間和地址以買方《交貨批次及交貨時間通知書》為準。
7.檢驗、測試
7.1在交貨前,賣方應按合同要求對物資的質量、規(guī)格、性能、數量和重量等進行全面詳細的檢驗,并出具一份證明物資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檢驗合格證書,此證書將作為買方接收物資的必要證據,但不作為有關規(guī)格、數量或重量等的最終檢驗結論。賣方檢驗的結果和細節(jié)應附在檢驗證書后面。
7.2 檢驗和測試可以在賣方生產廠的所在地、交貨地點或物資的最終目的地進行。如果在賣方生產廠的所在地進行,買方有權參加在交貨之前對物資的檢驗與測試。賣方應免費提供工作條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術資料、檢測工具和儀器。
7.3 如技術規(guī)格書中對檢驗、測試有明確規(guī)定,從其規(guī)定。
8.包裝和標記
8.1賣方提供的全部物資均應按技術規(guī)格書規(guī)定進行包裝,包裝應適應運輸、裝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銹等需要,確保物資安全無損運抵合同約定地點。
8.2物資的包裝、標記和證件,須符合《產品質量法》及技術規(guī)格書規(guī)定的內容,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guī)定并符合買方的合理要求。
8.3由于貨物包裝不當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貨物損壞或丟失,賣方均應按照合同的規(guī)定負責修理、更換或賠償。如因賣方原因造成合同貨物的誤運,賣方應承擔由此發(fā)生的額外費用和給買方造成的損失。
9.運輸和保險
9.1賣方負責辦理物資在運抵目的地途中的運輸和保險。賣方應將物資完好無損地運送到合同約定地點。由賣方負責安裝的貨物,貨物運抵現場移交后至安裝完畢交付買方使用前的保險責任仍由賣方負責。
9.2物資運輸途中的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賣方承擔并由賣方與承運人、承保人辦理理賠事宜。物資接受之前的所有風險和運輸費用均由賣方承擔,買方對貨物接受以買方向賣方出具的貨物驗收單據為準。
9.3賣方應按照合同約定組織供應,合同物資應在要求的時間前送達交貨地點。
9.4賣方應在物資裝運前24小時之內以傳真或電子郵件等形式將合同號、物資類別名稱、數量、運輸工具名稱、車/船號及啟運日期通知收貨人。
10.驗收
10.1賣方應隨同每批物資發(fā)運附一份發(fā)貨物資清單、出廠質量檢驗合格證書等必要文件。
10.2物資運抵交貨地點后,買賣雙方以及施工監(jiān)理單位應按賣方提供的發(fā)貨物資清單對到貨數量、外觀、規(guī)格型號、合格證、質量證明書等進行核對查驗。如發(fā)現包裝破損,應作出記錄并立即檢查。確認是否對貨物本身造成損傷,如確認對物資本身造成了損傷,賣方應及時更換被損傷的物資,或者免費進行必要的
補救以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驗收按照技術規(guī)格書約定方式進行,質量驗收以質量證明書為依據,并由買方收貨人抽樣復測。
10.3買方抽樣復測以監(jiān)理部門認可的試驗室檢測結果為準,賣方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以買賣雙方認可或共同選擇的省級及以上質量檢測部門檢測結果為準。如果任一被檢測或測試的物資不能滿足技術規(guī)格的要求,買方可以拒絕接受該物資。賣方應更換被拒絕的物資,并承擔相應檢驗費用。
10.4物資經驗收合格后,買方向賣方出具驗收單據。此驗收合格的單據不作為判定物資質量的依據。
10.5買方出具驗收單據后,物資所有權轉移給買方,但并不解除賣方對其物資應負的質量責任。
11.伴隨服務
11.1賣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務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務,包括“合同條款”與技術規(guī)格書規(guī)定的附加服務:
(1)實施或監(jiān)督所供物資的現場組裝、安裝和/或試運行;
(2)提供物資安裝和/或維修所需的工具;
(3)為所供物資的每一適當的單臺設備提供詳細的操作和維護手冊;
(4)在雙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內對所供物資實施運行或監(jiān)督或維護或修理,但前提條件是該服務并不能免除賣方在合同保證期內所承擔的義務;
(5)賣方在賣方廠房或在現場就所供物資的安裝、試運行、運行、維護和修理對買方人員進行培訓。
11.2 賣方應提供合同條款/技術規(guī)格中規(guī)定的所有服務。為履行要求的伴隨服務的報價或雙方商定的費用已包括在合同價中。
12.備品備件
12.1賣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與備件有關的材料、通知和資料:
(1)買方從賣方選購備件,但前提條件是該選擇并不能免除賣方在合同保證期內所承擔的義務;
(2)在備件停止生產的情況下,賣方應事先將要停止生產的計劃通知買方,使買方有足夠的時間采購所需的備件;
(3)在備件停止生產后,如果買方要求,賣方應免費向買方提供備件的藍圖、圖紙和規(guī)格。買方要求賣方提供其他替換備件的,賣方應保證其所提供的替換備件與原備件具有相同或更高的質量。
12.2賣方應按照“合同條款”/技術規(guī)格書中的規(guī)定提供所需的備件。
13.發(fā)票
13.1買方付款前,賣方應向買方提供增值稅發(fā)票,并保證發(fā)票的真實、合法、有效,賣方未提供發(fā)票或發(fā)票不符合規(guī)定的,買方有權拒絕任何一筆款項且不承擔違約責任。
13.2賣方發(fā)票的提供時間:發(fā)票原則上隨貨同行,或者在每批貨物送達后10日內提交給買方簽收。
13.3賣方提供的發(fā)票為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應遵守如下條款:
(1)賣方提供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必須交買方辦理發(fā)票交接手續(xù),無買方經辦人員簽認,視為賣方未提供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如發(fā)生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丟失,由賣方承擔責任。
(2)因賣方遲延送達、開具錯誤等原因導致其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沒有通過稅務部門認證,造成買方不能抵扣的,買方有權拒絕任何一筆款項且不承擔違約責任,并要求賣方重新開具。
(3)如果買方丟失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聯和抵扣聯,賣方應向買方提供專用發(fā)票記賬聯復印件及賣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已報稅證明單》。
(4)如果獲得開具的匯總專用發(fā)票,則賣方應提供其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并加蓋發(fā)票專用章。
14.合同結算和付款
14.1合同簽訂后,買方向賣方支付合同總價 %(不超過0%)的預付款,但賣方必須提供相同金額的預付款發(fā)票和基本戶銀行開具的預付款保函。
14.2賣方按照合同規(guī)定在交貨地點交付貨物并經驗收合格后,憑以下所有的單證向買方結算貨款:
(1)已交付且未結算物資的全額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2)出具經買方認可的驗收簽認結算單(點驗單)。
14.3買方收到賣方提供的14.2所列單據后,按照合同條款約定對單據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以此作為支付依據,在扣除預付款后,支付賣方所交付物資款項至 95% (含預付款)。賣方應對所提供單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如經發(fā)現單據存在虛假、偽造等情形的,買方有權拒絕付款或要求賣方返還已收到貨款直至其提供合法、有效單據時為止,該等情形下買方拒絕付款不視為違約,不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賣方交付物資款項總額不足以抵扣預付款時,待交付物資款項總額累計達到預付款后再行支付。
14.4支付方式:買方有權選擇下列一種或多種方式結合進行支付,如支票、匯兌、電子支付、使用‘中國鐵建電氣化局集團有限公司’為出票人或背書人的電子商業(yè)匯票、產業(yè)鏈融資結算方式(如云信、鐵建銀信等)。
14.5工程開通后,買方向賣方支付除質量保證金外其他應結算款項。支付方式:買方有權選擇下列一種或多種方式進行支付,如支票、匯兌、電子支付、使用‘中國鐵建電氣化局集團有限公司’為出票人或背書人的電子商業(yè)匯票、產業(yè)鏈融資結算方式(如云信、鐵建銀信等)。
14.6質量保證金為合同總價的5%,在質量保證期滿12個月并確認交付貨物無任何質量問題后,買方在30日內無息支付賣方。如發(fā)生糾紛,待糾紛最終解決后30天內付清。
14.7 以上款項的支付雙方約定結合買方與業(yè)主簽訂的施工合同,在業(yè)主支付買方相應比例款項的基礎上買方予以支付,遇建設方計價撥款延遲的情況,價款支付相應順延。
14.8如買方收到有關司法機構協助執(zhí)行的生效法律文書,買方將有義務不經賣方同意,按照有關司法機構生效法律文書執(zhí)行相關合同款項,賣方仍有義務按照合同履行約定的義務。
15.保證
15.1賣方向買方保證嚴格按合同要求提供合同物資和服務。
15.2賣方保證合同項下的所有物資是采用先進的工藝和合格的材料制成,提供的物資及其組件應是全新、未使用過的合格品,并完全符合技術規(guī)格書規(guī)定的質量、規(guī)格、性能和技術標準的要求。由于工藝或材料的問題而導致物資的任何缺陷,賣方對此負責。
15.3 買方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形式通知賣方質量保證期內所發(fā)現的缺陷,賣方在收到通知后應在3天內到達現場并解決問題,否則承擔給買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15.4賣方保證對由于生產制造或者其他未交付買方前既已存在的原因造成物資的任何缺陷負責,賣方收到買方關于物資缺陷書面通知時,保證迅速進行缺陷修補、更換,所產生的費用由賣方全部負責。
15.5賣方對其交付的物資,負有保證第三方不得向買方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 。如買方因使用合同物資收到第三方訴訟,賣方應在買方協助下,自行處理與第三方的訴訟,并賠償買方因此遭受的任何費用損失。
15.6賣方基于本合同關系,負有保證第三方不得向買方主張債權的義務。如買方因與賣方的本合同關系收到第三方訴訟或仲裁,由賣方自行解決,并承擔由此對買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于聲譽、經濟損失。
15.7買方將物資轉讓給第三方,賣方對買方的質量、知識產權等保證責任延展至第三方。
16.質量保證
16.1質量保證期為 (工程項目名稱)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12個月(原則上不低于2年)。
16.2質量保證金為合同總價的5%,從買方支付賣方第一筆款項時由買方累計扣留直至達到合同約定比例為止。
16.3賣方應對所提供物資的質量負責。
16.4在質量保證期內,賣方提供合同約定的服務,發(fā)生的費用已包含在本合同金額中。
16.5賣方已全部履行完合同義務的,質量保證金的返回按照14.6條及14.7條的規(guī)定進行。質量保證金的支付并不免除賣方對交付物資質量的保證責任。
16.6賣方在合同物資質量保證期外但在合同物資壽命期內提供的其他服務,費用由買賣雙方商定。但買方或者最終用戶的損失是由于產品內在缺陷造成的,賣方仍要承擔全部質量責任;如買方因此承擔對第三方賠償責任的,買房有權向賣方追償。
16.7監(jiān)造
(1)買方對“合同條款”指明的物資實施駐廠監(jiān)造。
(2)買方可安排監(jiān)造人員就產品從原材料到產成品的全部生產工藝及檢測過程實施駐廠監(jiān)造。
(3)駐廠監(jiān)造人員根據本合同對物資制造的質量保障體系、原材料及外購件的采購質量、產品工藝方案與工序質量控制計劃、關鍵工序控制點設置情況、質量檢驗與試驗的設備儀器、包裝技術方法與貯存場所、檢查與分析質量記錄等實施檢查監(jiān)督,賣方須給予全面的配合,并提供監(jiān)造工作條件。
(4)監(jiān)造物資通過賣方檢驗合格,并其合格證書經駐廠監(jiān)造人員加蓋監(jiān)造專用章之后方可發(fā)往施工工地,賣方在履行合同期間如對駐廠監(jiān)造人員的工作有不同意見,可向買方反映,通過買方協調解決。
16.8對超出質保期但未使用的物資,買方在使用時發(fā)現為不合格產品,經雙方核實確認非因買方使用不當造成,賣方應依照買方要求進行退貨或換貨。
17.變更及合同修改
17.1在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買方可以依據工程進度提前15天書面向賣方發(fā)出變更通知,按實際需要對合同規(guī)格、數量、交貨地點和交貨期進行調整,賣方應予執(zhí)行。發(fā)生調整的,買賣雙方應當簽訂補充協議。
17.2合同有效期限屆滿前10天,買賣雙方可針對原合同未履行部分提出延長合同有效期要求。雙方同意延長的,應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有效期相應延長至雙方約定日期。
17.3.如果數量發(fā)生變化,根據本合同約定的物資單價調整合同金額。如果交貨地點發(fā)生變化,根據運輸里程和運輸單價更新計算運雜費并相應調整合同金額。
17.4因工程實際原因導致規(guī)格發(fā)生變化,買賣雙方應按照本包件招標相同規(guī)格的中標單價確定單價,如果沒有相應規(guī)格的單價,可以由買賣雙方比照相近規(guī)格的報價協商確定出廠單價。
17.5買方要求調整物資規(guī)格、數量或者變更交貨地點的,賣方應執(zhí)行;賣方如需延長履約時間應書面申請,買方同意后執(zhí)行。
18.分包條款
18.1在沒有買方事先書面許可的情況下,賣方不能進行任何形式的合同分包或者轉包。
19.索賠
19.1如果賣方未履行其在合同下所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買方可要求賣方支付5%的違約金,并按下列一種或兩種結合起來的方式承擔賠償事宜。
(1)賣方同意退貨并將貨款退還給買方,且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和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稅金、利息、銀行手續(xù)費、運費、保險費、檢驗費、倉儲費、裝卸費、退回物資所發(fā)生的其它費用以及違約扣款。
(2)用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新物資更換或者修復有缺陷的物資,賣方應承擔更換或者修復的一切費用和風險。如果該缺陷出現在質量保證期內,則同時延長所更換或者修復物資的質量保證期。如因更換或修復缺陷物資,導致賣方無法按期交貨或提供服務的,買方有權要求賣方根據合同條款第20條承擔誤期賠償費。
19.2 只要買方的索賠通知是在質量保證期屆滿后第30日以前提出的,索賠便應被認為是有效的,但并不排除買方在質量保證期滿30日后依據法律規(guī)定主張權益。
19.3若賣方在收到買方索賠通知后20天內未予回復,該索賠要求將視為被賣方接受。
19.4 若賣方未能按本合同約定方式在約定時間內消除質量缺陷,買方可自行采取措施消除該質量缺陷,由此而產生的一切費用由賣方承擔。
19.5賣方提供的發(fā)票為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雙方還應遵守如下條款:
(1)賣方未按合同約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實際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稅率低于合同中約定稅率的,賣方除應向買方支付無法抵扣部分的稅款金額外,賣方還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總價5 %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買方損失的,賣方應予賠償。
(2)賣方未按合同規(guī)定時間提供發(fā)票,買方有權拒絕付款,并賠償買方因此提前支付的稅款而造成的損失。
(3)賣方開具虛假、作廢等無效發(fā)票或者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開具、提供發(fā)票的,賣方應自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并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總價5% 的違約金,賣方提供履約保證金的,買方有權扣除賣方全部履約保證金,以上違約金或履約保證金不足以彌補買方損失的,賣方應予賠償;賣方重新開具的發(fā)票仍與合同約定不符的,賣方除按本項前述約定承擔責任外,買方拒絕接收;賣方無法開具合同約定的發(fā)票的,賣方除按本項前述約定承擔責任外,賣方應退還買方已付款項,賠償由此給買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19.6若賣方未按買方供貨通知提前所供的物資、多供的物資,買方有權拒收,若代為保管,賣方應支付保管費、保養(yǎng)費等由此發(fā)生的所有費用。
19.7若買方未按合同第14條約定履行付款義務,僅承擔逾期付款部分的不高于合同訂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作為違約金。
20.供應延遲賠償
20.1供應延遲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內,賣方執(zhí)行分期供應訂單出現下列情況:
(1)提供物資品種或規(guī)格與供應訂單要求不符,影響買方項目進度;
(2)不能按期交貨或交貨期內提供物資數量不能滿足訂單數量要求;
(3)交貨地點發(fā)生錯誤;
(4)賣方提供的物資質量不能滿足買方要求,且不能按時提供退換的。
20.2在合同有效期內,若賣方執(zhí)行合同遇到無法按時交貨和提供服務的情況,應在該情況發(fā)生后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將拖延的事實、原因和可能拖延的時間報告買方。買方在收到賣方書面報告后,應及時對情況進行評價,并以書面形式確定和通知賣方是否同意延長交貨時間以及是否收取誤期賠償費。
20.3如果賣方沒有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交貨和提供服務,在不影響買方行使合同項下的其他補救措施的情況下,買方有權從應付貨款、履約保證金中扣除誤期賠償費。賣方延遲賠償標準為每延誤一天,按照未交物資到站價值的百分之一(1%)計扣,至賣方交貨或者提供服務時為止。
20.4當延期賠償金達到合同總價的百分之五(5%)時,買方有權根據合同條款第21條的約定終止合同。
21.終止合同
21.1在買方對賣方下列任一違約而采取的任何補救措施不受影響的情況下,買方可向賣方發(fā)出書面違約通知書,提出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賣方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或根據合同條款第17.5、20條所約定的同意延長期限內提供部分或全部物資,且在買方提出改正要求的時限內仍未履行;
(2)如果賣方未能履行合同約定的其它義務;
(3)如果賣方未能按合同約定的內容提供發(fā)票或未能根據合同19.5條款約定的內容在買方指定時間內整改;
(4)如果賣方所提供物資存在質量問題且被監(jiān)督部門禁止使用或強制召回;
(5)如果買方有充分依據證明賣方在本合同的競爭和實施過程中有腐敗和欺詐行為即屬于下述定義條件:
1.“腐敗行為”是指提供、給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價值的物品來影響買方在合同實施過程中的行為;
2.“欺詐行為”是指為了影響采購過程或合同訂立、實施過程而謊報或隱瞞事實,提供虛假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等損害買方利益的行為。
21.2第23.1款不可抗力事件的情況下的合同終止應按照第21.3款規(guī)定辦理。
21.3如果買方根據上述第21.1款的約定,終止了部分或全部合同,買方可以依其認為適當的條件和方法購買與未交物資類似的物資或服務,賣方應承擔買方因購買類似物資或服務而產生的額外支出。在終止部分合同情況下,賣方應繼續(xù)執(zhí)行合同中未終止的部分。
22.履約保證金
22.1賣方應在合同簽訂時向買方提交履約擔保,用于補償買方因賣方不能履行合同義務而蒙受的損失。
22.2履約保證金金額為合同總價的0%。
22.3履約保證金的有效期為合同簽訂之日至買方工程驗收交付之日。
22.4履約保證金在買方工程驗收交付之日起30天之內無息返還。
22.5履約保證金因賣方原因導致物資交貨時間延長,其履約保函有效期相應延長。
22.6發(fā)生下列之一者,則不予退還履約保證金:
(1)賣方發(fā)生20.1款所列的違約行為之一而完全終止合同;
(2)賣方不履行實質性的投標承諾。
22.7 履約保證金的退還或不予退還并不免除賣方對已交付物資的質量保證責任。
23.不可抗力
23.1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受諸如戰(zhàn)爭、嚴重的火災、臺風、地震、洪水以及任何其它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而無法履行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受影響的合同一方應將此類事件的發(fā)生通知合同另一方,并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后14日內將有關當局或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提交給合同另一方。
23.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合同一方對于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合同義務的遲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擔責任,若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但該合同方應盡快將不可抗力事件結束或消除的情況通知合同另一方。
23.3合同雙方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結束或其影響消除后,立即繼續(xù)履行其合同義務,合同期限也應相應延長。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持續(xù)超過15日或自不可抗力時間發(fā)生之日起滿6個月仍無法消除影響的,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權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部分或全部終止合同。終止合同不影響履行部分的效力。
24.稅費
24.1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稅法征收的與賣方合同執(zhí)行有關的一切稅費由賣方支付。
25.爭議的解決
凡因本合同發(fā)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同雙方一致同意提請“太原仲裁委員會”按照其仲裁規(guī)則進行仲裁;太原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26.適用法律
26.1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27.其他特別約定
27.1 買賣雙方通過代表聯絡合同執(zhí)行有關事宜,一切交往函電均應為書面形式。
27.2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買方書面同意,賣方不得將其按照合同約定所享有的權利、承擔的義務、債權等部分或全部通過轉讓、抵押等任何形式轉讓給第三方(包括但不僅限于辦理保理、應收賬款質押等),若轉讓的,轉讓行為對買方不發(fā)生效力,且賣方應承擔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賣方已清楚了解并知曉該條款,并予以認可。
27.3賣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留置工作成果和資料。
27.4賣方及其工作人員因履行本合同義務,造成本人或第三人人身財產損失的,由賣方自行負責,與買方無關。
27.5賣方已知曉買方的項目經理部及職能部門簽署的任何合同或做出的關于擔保、抵押、質押、借貸等情形均屬無效,買方不承擔任何履約義務。
附件1 誠信合規(guī)協議
附件2中國鐵建股份有限公司合規(guī)行為準則
附件1
誠信合規(guī)協議
雙方同意,本協議是雙方訂立的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雙方愿共同遵守。
一、公務人員的定義
本協議中的“公務人員”應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單位的下列人員:
(一)政府的官員、雇員、代表以及代表政府或者經公共權力機構授權行事的人士;
(二)國際組織的官員、雇員和代表;
(三)行使公共權力的政治組織的官員、雇員、代表,或皇室成員;
(四)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或施加決定性影響力的公共企業(yè)的官員。
二、遵守反腐敗法律
乙方在此聲明、保證及承諾,本協議約定的活動或交易相關的乙方及乙方的關聯公司、子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員工、代理、顧問、承包商、受托人、最終受益人和股東,及所有直接或間接代表乙方行事的個人及相關方,過去未曾、將來亦不會違反或致使甲方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經濟合作與發(fā)展組織關于打擊國際商業(yè)交易中行賄外國公職人員行為的公約》,及業(yè)務所在國的反腐敗、反欺詐、反串謀及反不正當競爭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則等(合稱“反腐敗法律”)。乙方特此聲明、保證及承諾:乙方及乙方關聯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員工、代理、顧問、承包商、受托人、最終受益人和股東,及所有代表乙方行事的個人及相關方,過去未曾、將來亦不會發(fā)生以下行為:
(一) 為如下目的給予或承諾給予公務人員、個人或實體任何利益:
1.不當影響公務人員的行為或決定;
2.誘使公務人員違反其法定職責從而作為或不作為;
3.誘使公務人員直接通過其個人影響力,或通過其對國內外政府或政府部門的影響力,影響該政府或政府部門的行為或決定;
4.協助乙方、甲方或甲方關聯方不當獲得或保持商業(yè)機會或使其獲得不當優(yōu)勢。
(二) 為如下目的給予或承諾給予個人任何利益,無論其是否為公務人員:
1.意圖使該個人不當履行其應盡的職責或義務;
2.知悉或相信該個人接受利益即構成不當履行其應盡的職責或義務。
三、持續(xù)義務
乙方在此聲明并保證:乙方和乙方的關聯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員工、代理、顧問、承包商、受托人、最終受益人和股東,及所有代表乙方行事的個人及相關方,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均會遵守反腐敗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
四、公務人員參與
除已向甲方披露的情形外,乙方現有的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最終受益人、股東(此處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東)及員工均非公務人員,其直系親屬亦均非公務人員;若發(fā)現上述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最終受益人、股東或員工成為公務人員時,乙方應在合理時間內通知甲方。
五、無私設資金
在本協議有效期內,乙方不會因為接受反腐敗法律所禁止的支付,或為便利反腐敗法律所禁止的其他行為,而設立或保有秘密或賬外資金、賬戶或資產,無論其是否與本協議擬進行的交易相關。
六、合規(guī)聲明
本協議簽署后,乙方應提供其遵守反腐敗法律的年度合規(guī)證明。
七、賠償
乙方承諾:甲方及其代表、高級管理人員、董事、員工及股東不承擔因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的反腐敗陳述、保證與承諾而造成的損失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罰金、損失賠償金或上述個人或相關方的經濟損失。
八、終止權
根據可靠消息來源,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陳述或有正當來源的新聞報道,如甲方認為乙方已實質性違反其在本附件中的遵守反腐敗法律的相關陳述、保證與承諾,則視為乙方實質違反本協議。無論乙方是否因為違反反腐敗法律而獲罪或受到其他懲罰,甲方都有權終止本協議,且無須為此承擔罰金或對乙方支付賠償。
九、審核權
乙方應保留所有必要記錄以證明其遵守本協議的規(guī)定。乙方同意,經甲方事先通知,甲方或甲方指派的審計事務所可查閱或審核乙方與本協議履行相關的會計賬簿和記錄。甲方及其指派的審計事務所對前述會計賬簿和記錄的查閱或審核應嚴格限于本協議所述工作范圍,且應僅為合規(guī)審核目的。本條所列審核費用應由甲方獨立承擔。
十、費用
乙方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所產生的成本及費用應完全由乙方承擔,甲方事先同意承擔的除外。
十一、調查通知
乙方同意,如其發(fā)現其因與本協議相關的行為正被執(zhí)法或監(jiān)管機關、政府機構、國際組織、證券交易所或非政府組織調查,應立即通知甲方;此外,如乙方發(fā)現其因違反反腐敗法律而正被執(zhí)法或監(jiān)管機關、政府機構、國際組織、證券交易所或非政府組織調查,無論被調查行為是否與本協議相關,應立即通知甲方。
咨詢舉報郵箱:****@crcc.cn
(以下無正文)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中國鐵建股份有限公司合規(guī)行為準則
為進一步規(guī)范中國鐵建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股份公司”) 依法合規(guī)開展經營活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監(jiān)管規(guī)定及《合規(guī)管理工作總則》的要求,結合股份公司及所屬各級單位 ( 以下統稱“各單位”) 實際情況,制定本準則。
本準則適用于各單位全體員工以及代表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第三方。
本準則涉及定義如下:
腐敗行為指直接或間接地提供、給予、收受或索取有價值的物品,不正當地影響另一方的行為。
欺詐行為指任何作為或不作為,包括失實陳述,即明知 或不顧實情誤導,或企圖誤導一方以獲得財務或其它利益或者避免義務。
串通行為指雙方或多方之間的安排,圖謀達到不正當目的,不當地影響另一方的行為。
脅迫行為指直接或間接地削弱或傷害、威脅削弱或傷害任何一方或其財產,不正當地影響一方的行為。
妨礙行為指故意破壞、偽造、改變或隱瞞調查所需的證據材料或向調查人員提供虛假材料,企圖嚴重妨礙對腐敗行為、欺詐行為、脅迫行為或串謀行為指控進行的調查;威脅、騷擾或脅迫任何一方使其不得參與調查或透露與調查相關的所知信息。
一、合規(guī)行為準則
員工在日常經營行為中應力爭達到最高道德標準,并滿足堅持誠信合規(guī)、維護公平競爭、防止腐敗賄賂、禁止內幕交易、回避利益沖突、保守商業(yè)秘密等方面的合規(guī)要求。嚴禁任何腐敗行為、欺詐行為、串通行為、脅迫行為或妨礙行為的發(fā)生。
(一) 堅持誠信合規(guī)
1.全體員工應堅持誠信合規(guī)工作,認真履行自身職責,努力維護企業(yè)社會形象及良好聲譽;
2.以尊重及謙遜的態(tài)度對待所有同事及訪客;
3.以信任和協作的態(tài)度,與同事或上級領導溝通工作問題,相互配合完成工作任務;
4.以誠實、公平的態(tài)度對待所有業(yè)務伙伴,確保向業(yè)務伙伴溝通或介紹的信息真實準確,不得通過誤導現有或潛在業(yè)務伙伴獲取業(yè)務;
5.不得實施任何可能導致企業(yè)陷入違法嫌疑或被明令禁止的不合規(guī)行為;
6.不得非法獲取單位財物,不得濫用職權;
7.不得偽造、變造且不得使用偽造、變造的工作記錄、證件、印章、投標文件或其他材料。
(二) 維護公平競爭
1.不得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等維護 市場公平競爭的法律法規(guī)及合規(guī)要求,不得與競爭對手串通或共同參與具有不正當目的或影響的行為,包括串標、形成價格聯盟、破壞投標程序、分割市場或限制產品生產產量等;
2.不得違反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法律法規(guī),不得與資金來源不合法的業(yè)務伙伴開展業(yè)務。
(三) 防止腐敗賄賂
1.嚴禁員工向任何人提供可能被認定為賄賂的任何物品。員工應充分認識到各單位在商業(yè)上的成功應基于市場競爭力、業(yè)績以及產品質量、服務質量和技術質量;
2.不得直接或通過他人為獲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或許諾金錢、服務、禮物或其他有價值的物品等任何形式的賄賂,包括不得支付融通費、不得通過雇傭提供賄賂、不得違反股份公司《捐贈贊助合規(guī)管理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以“捐贈贊助”的形式提供賄賂等;
3.不得直接或通過他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在與第三方合作的過程中違反股份公司《第三方盡職調查合規(guī)管理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索取或者收受金錢、服務、禮物或其他有價值的物品;
4.在與政府或其附屬機構開展業(yè)務時,特別是在尋求政府批準、特許、準入或相關審批的情況下,員工不得直接或通過他人提供或許諾金錢、服務、禮物或其他有價值的物品等任何形式的賄賂;
5.在尊重工作所在地宗教習慣、社會習俗及文化的前提下,員工可以在商務活動中交換象征性的禮物、非現金禮節(jié)性紀念品或提供友好的接待,但不得出于獲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且不得違反股份公司《業(yè)務招待合規(guī)管理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
( 四 ) 禁止內幕交易
1.任何員工知悉股份公司內幕信息后,對內幕信息負有保密責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單位或個人泄露尚未公開披露的信息;
2.股份公司禁止任何知悉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員工利用內幕信息從事或建議他人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3.任何員工違反股份公司內幕信息保密管理制度,擅自泄露內幕信息或由于失職導致內幕信息泄露,給股份公司造成嚴重影響或損失時,將受到紀律處分、經濟處罰并承擔法律責任。
(五) 回避利益沖突
1.員工應避免自身或親屬與本單位及其相關方產生利益沖突;
2.員工應基于企業(yè)的最佳利益進行獨立判斷和合理決策,不得受與第三方、聘用員工、客戶、競爭對手或監(jiān)管者的關系影響;
3.各單位雇傭前任或現任政府雇員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規(guī)章制度。
(六) 保守商業(yè)秘密
商業(yè)秘密保護范圍主要包括各單位的戰(zhàn)略規(guī)劃、管理方法、商業(yè)模式、改制上市****
1.所有員工應遵守股份公司《商業(yè)秘密保護規(guī)定》,保守本單位和業(yè)務合作伙伴的商業(yè)秘密,禁止向他人泄漏商業(yè)秘密;
2.任何員工無權擅自對外提供涉密信息,確因工作需要對外提供涉密信息的,須按規(guī)定履行審批程序;
3.未經同意,嚴禁使用本單位的商業(yè)秘密進行技術開發(fā)、投資、合作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4.知悉商業(yè)秘密人員在調離、辭職、退休離崗前,應辦理交接手續(xù),與單位簽訂保密協議,承擔保密義務。
二、管理層和員工的合規(guī)責任
在執(zhí)行本準則的同時,各單位管理層及員工還應負有以下合規(guī)責任:
( 一 ) 各單位管理層必須積極推動本準則的實施,并通過行動表明其遵守本準則的承諾;
( 二 ) 各單位管理層應帶頭遵守本準則的合規(guī)要求;
( 三 ) 各單位管理層應向員工強調在開展任何生產經營活動時遵守道德標準和合規(guī)要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 四 ) 各單位員工應遵守其崗位職責和工作活動所涉及的法律法規(guī)及合規(guī)要求,并執(zhí)行本準則;
( 五 ) 各單位員工有義務舉報任何已知或可能違反本準則的行為。各單位管理層應積極發(fā)現和應對任何違反本準則的行為,并保護舉報不合規(guī)行為的員工;
( 六 ) 各單位全體員工均應簽署員工合規(guī)申明 ( 中國籍員工簽署附件 1,外籍員工簽署附件2 ) 并遵照執(zhí)行,高風險崗位人員應每年更新簽署一次員工合規(guī)申明;
(七) 各單位應逐步對所有員工進行年度合規(guī)績效考核。 各單位合規(guī)主管部門協同相關部門,根據各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合規(guī)績效考核標準。
三、咨詢、舉報與違規(guī)處理
( 一 ) 任何員工面臨下列情形時,應及時主動地向合規(guī)主管部門咨詢或舉報:
1.對某種行為的合規(guī)性存在疑問;
2.特定情形下難以判斷如何遵守本單位合規(guī)要求;
3.業(yè)務合作伙伴、同事的行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本單位合規(guī)要求;
4.各單位或個人受到外部的合規(guī)調查、質詢或舉報;
5.其他任何與合規(guī)相關的問題或情況。
( 二 ) 任何部門、員工或業(yè)務合作伙伴,若知曉任何違反或疑似違反股份公司合規(guī)政策、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其他要求的情況,無論情節(jié)是否重大,可實名或匿名向合規(guī)主管部門或通過以下渠道進行咨詢或舉報:
咨詢舉報電話:****
咨詢舉報郵箱: ****@crcc.cn。
( 三 ) 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及后續(xù)調查人、證人、調查情況嚴格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阻止、壓制舉報人進行舉報,也不得打擊報復舉報人、調查人、 證人及其親屬。對于舉報不合規(guī)行為或積極提出合規(guī)建議, 為本單位避免重大損失的員工,應給予獎勵。
( 四 ) 各單位員工違反本準則的,根據股份公司《職工違紀違規(guī)處分規(guī)定 (試行)》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的處分。
四、附則
本準則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由股份公司合規(guī)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五章 技術規(guī)格書(單獨成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