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須親自勘驗標的,標的狀況以勘驗時的實際情況為準。意向承租方須在對標的狀況及交易風險進行充分調查研判后(簽署現(xiàn)場勘驗確認表,勘驗人須與承租方一致,不一致的出具授權委托書),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請并交納保證金到中心指定銀行賬戶。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報名申請并交納保證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標的的全部現(xiàn)狀與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同時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或標的有瑕疵、租賃合同條款存在問題、不動產(chǎn)登記面積與實際租賃面積存在誤差、房產(chǎn)或土地披露面積與相關部門核定面積不符等為由拒絕履行相應承租義務; 且不能以該現(xiàn)狀影響其工商、消防、安檢等手續(xù)辦理,致使不能按預想方案使用房屋為由,要求解除、變更《房屋租賃合同》或要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否則視為違約,出租方將按照約定處置保證金。 2、意向受讓方在進行 e 交易系統(tǒng)報名時需上傳《現(xiàn)場勘驗確認表》及經(jīng)出租方蓋章確認的承租資格條件證明資料。最終承租方須在競價結束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簽訂《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并將《實物資產(chǎn)受讓(承租)申請書》原件、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現(xiàn)場勘驗確認表、承租資格條件證明資料等紙質報名資料(復印件的簽字或蓋章)遞交至中心,出租方在收到中心與承租方簽字蓋章的《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后20個工作日內與承租方簽訂《租賃合同》(承租方需在簽訂《租賃合同》后向甲方指定賬戶支付全部押金)。 3、最終承租方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且收到交易中心發(fā)送的交款賬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中明確的金額支付除保證金外的剩余首期租金及交易服務費。中心在收到首期全部租金、交易服務費后3個工作日內出具交易憑證,并在收到出租方價款轉付通知書后3個工作日內將首期租金轉付至出租方指定銀行賬戶。 4、第二年起租金由出租方與承租方自行結算,承租方需在前一租賃期滿前10個工作日內繳納下一期租金。 5、承租方支付的押金,在本合同終止且無承租方責任后,該押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約定由承租方承擔的費用外,剩余部分無息退還承租方;如承租方未能履行《租賃合同》約定,存在應當支付違約金或承擔賠償責任情形時,出租方相應扣減或不予退還押金,押金不足以支付出租方違約金等情形時,出租方另行向承租方主張。 6、出租方收到首期租金后14日內與承租方辦理完畢標的移交。 7、租賃標的任何原有設施設備不得拆除、損壞,承租方安裝任何設備及裝修必須經(jīng)出租方書面批準。承租人如對房屋進行裝修改造,租賃期限結束并交還標的時,不得將承租方維修改造的包括但不限于水、暖、電、消防、門窗等影響主體結構使用安全的設備設施拆除。 8、承租人不得自行處理裝修改造時拆除承租標的的設備設施等,需按出租人要求堆放至指定地點。 9、當市政府或出租方因公共利益、戰(zhàn)略發(fā)展等原因需要征用該房產(chǎn)時,承租方應配合出租方收回房產(chǎn),且不得要求出租方承擔不合理違約責任。 10、對承租房屋的使用要求:本次出租房產(chǎn)禁止存放危險化學品,不得從事產(chǎn)生噪聲、擾民、污染環(huán)境的行業(yè),不可從事國家法律禁止的活動等。如有發(fā)生爆炸、火災等情況均由承租方負責。承租方應按照房屋的使用性質合理使用該房屋及其設施、設備。如因承租方使用不當造成該房屋及設施損壞的,承租方負責修復或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1、承租房屋的維修要求:在租賃期間,承租方自行負責房屋的管理、裝修、修繕、設備設施維修改造等,并承擔相應費用。 12、承租房屋的改善要求:租賃期內,承租方經(jīng)出租方同意,可以對標的按使用需要進行設計施工。設計施工方案和施工圖紙必須經(jīng)出租方審核同意后方可組織施工。承租方未經(jīng)出租方同意對標的進行其他設施的設計施工,自行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 13、稅費的負擔:標的交付日之前產(chǎn)生的水、電、暖等費用由出租方承擔;標的交付日后(租賃期間)所產(chǎn)生的水、電、取暖費、土地租賃稅、物業(yè)、消防等一切費用按實際發(fā)生金額均由承租方承擔。 14、承租方承租后必須自主經(jīng)營,能夠獨立承擔經(jīng)營活動中所產(chǎn)生的債權、債務,獨立承擔市場監(jiān)督管理、物價、稅務、勞動、安全等方面的法律責任。 15、在租賃期間對消防、衛(wèi)生、綜合治理等的要求:在租賃期間,防火安全、門前三包、綜合治理等工作,承租方應執(zhí)行有關部門規(guī)定并承擔全部責任和服從出租方監(jiān)督檢查。 16、承租相關其它條件以最終簽訂的《租賃合同》為準,實際簽署《租賃合同》時條款內容若有增減改動的,不得與公告內容相違背。 17、承租方聲明:我方非失信被執(zhí)行人及失信被執(zhí)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如因此原因給租賃相關各方造成損失,其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jīng)濟賠償責任由我方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