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箭區(qū)****
時間:**** 17:24:00
為依法有序推進茅箭區(qū)武當路街辦文家溝片區(qū)棚戶區(qū)改造項目,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湖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省政府令380號)和《十堰市****
一、征收范圍
茅箭區(qū)****
二、征收部門及實施單位
(一)征收部門:點擊登錄查看
(二)實施單位:十堰市****
三、征收實施時間
以茅箭區(qū)人民政府發(fā)布的征收公告時間為準。
四、征收補償原則
(一)對房屋征收范圍內被征收人的合法建筑、構筑物、附屬物及其他設施給予補償。補償以被征收房屋的權屬、區(qū)****
(二)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價格以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為依據(jù),補償標準為1:1。
五、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和計算方法
(一)征收個人住宅房屋補償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1、貨幣補償標準
(1)被征收人持有房屋有效土地證、房產證或不動產權證書或有效建房手續(xù)的,按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貨幣補償。
(2)未登記建筑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進行調查、認定。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
(3)對征收房屋屬于房改房類型的進行實測。實測后面積小于不動產(房屋所有權證)證載面積的,以不動產(房屋所有權證)證載面積為準。實測后面積大于不動產(房屋所有權證)證載面積的,以實測為準(但應扣減被征收人房屋房改時未繳納的購房款差額及相關稅費)。其他類型的房屋以規(guī)劃、土地、房產部門批準登記為準。
2、產權調換補償標準
(1)被征收人持有房屋有效土地證、房產證或不動產權證書或有效建房手續(xù)的,按市場評估價格進行評估,確認被征收人房屋價值,按照等價值調換方式進行結算。被征收人調換房屋的價值超過被征收房屋價值,被征收人產權調換以被征收房屋的價值作為補償標準,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補足;被征收人選擇調換房屋價值少于被征收房屋價值的,由征收人按調換房屋的單價結算向被征收人補足補償金額。
(2)未經登記建筑的處理按本條第(一)款第1項第(2)目執(zhí)行。
(3)居民房屋產權調換房源擬在重慶路77號附近建設用于解決產權調換的房屋。
(二)企(商)業(yè)建筑補償、結算方式
征收企(商)業(yè)單位生產、經營、辦公、生活等建筑房屋,由評估機構根據(jù)征收評估辦法,依法評估確定貨幣補償金額和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
(三)房屋附屬物和裝飾裝修部分以評估價結算。
六、其他類型房屋(廠房)的補償、結算方式
(一)個人擁有合法產權經營性用房補償、結算方式。征收個人擁有合法產權經營性用房,被征收人既可選擇貨幣補償,也可選擇產權調換安置。選擇貨幣補償?shù)?,按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選擇產權調換安置的,按本方案第五條第(一)款第2項辦理。
(二)“住改非”房宅補償、結算方式。征收個人房屋(廠房),被征收人自行改變房屋用途作為經營性用房使用,已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的,對其實際用于經營的部分,可以根據(jù)經營情況、經營年限及納稅等實際情況,參照同地段租金標準,給予不超過六個月的租金補償。
(三)出租房屋(廠房)的處理。出租房屋用于居住或經營,由產權所有人負責與實際使用人租賃關系的解除及補償?shù)认嚓P事宜,由被征收人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自行協(xié)商解決,按期騰房交鑰匙,房屋征收只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安置。
七、過渡方式及相關費用標準
1、實行貨幣補償方式安置的,由征收人以產權證登記面積或實際測繪面積按10元/平方米/月的標準發(fā)給被征收人3個月的臨時安置費和一次性搬遷費1000元。
2、實行產權調換方式安置的,搬遷之日至交付產權調換房屋之日后三個月,由征收人按被征收人有產權房屋的面積10元/平方米/月的標準向被征收人支付過渡費。搬遷費按二次每次1000元標準支付。
本次征收中不提供周轉房,一律自行過渡。
八、獎勵標準和計算方法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規(guī)定簽約期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協(xié)議并按協(xié)議約定期限搬遷交房的,對有產權證又按期簽約并辦理房屋交接手續(xù)的被征收人給予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值(不含裝飾裝修和房屋附屬物部分)不高于30%的貨幣獎勵,具體為:按照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15日內獎勵30%,30日內獎勵20%,45日內獎勵10%,逾期不予獎勵。非住宅房不享受此項獎勵。
九、房屋征收人與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協(xié)議后,被征收人應將被征收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或房產權、土地使用權證等相關證件交給征收人,由征收人進行注銷。
十、被征收人在供電部門、供水部門立戶的電表、水表,由供電、供水部門派專業(yè)人員拆除,用戶不得自行拆除。被征收人應繳清水、電、有線電視等費用,并辦理報停手續(xù),否則責任自負。
十一、被征收人搬遷完畢騰空交房后,由房屋征收部門統(tǒng)一組織拆除。
十二、簽約期限
自征收公告發(fā)布之日起45日內(評估時間和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除外)。
十三、權利救濟
(一)被征收人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協(xié)議后,房屋征收部門不履行協(xié)議的,被征收人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訴訟;被征收人不履行協(xié)議約定的,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向申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規(guī)定的簽約期限內與房屋征收部門達不成征收補償協(xié)議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區(qū)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在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不搬遷的,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四)在房屋征收過程中,如有威脅、侮辱、毆打房屋征收工作人員或以其他形式阻礙工作人員執(zhí)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公布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協(xié)商選定;在7個工作日內協(xié)商不成的,在征收實施單位工作人員和被征收人、居民代表等到場人員監(jiān)督下,采取抽簽等方式確定。
(六)被征收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復核,出具復核結果。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十堰市房屋征收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十四、其他事項
(一)征收部門提供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公開遴選的房地產評估機構目錄,供被征收人選擇。
(二)簽訂補償協(xié)議必須以產權人簽字為準,非產權人代簽必須有經過公證的產權人的書面授權委托書,產權人必須在補償協(xié)議中留置油泥手印。對產權人已故的,其繼承人必須持繼承權公證書或者全部產權繼承人簽字的公證委托書和本人的身份證明,才能辦理房屋征收補償?shù)挠嘘P事宜。
(三)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xié)議后,應當將不動產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等產權證件交給征收人,以便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房屋產權注銷及選擇貨幣補償金額部分免稅等事宜。
(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其辦證稅費繳納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五)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損壞被征收房屋、附屬設施,否則征收人有權在補償費中扣除相應損失。
(六)被征收房屋存在權屬糾紛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簽約的期限內自行解決,逾期不能解決的,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房屋征收部門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時,應當通知抵押權人,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按照國家房地產抵押規(guī)定,就抵押權及其所擔保債權的處理問題進行協(xié)商。當?shù)盅喝伺c抵押權人達不成協(xié)議時,房屋征收部門對被征收人實行貨幣補償?shù)?,可以將補償款向公證機構辦理提存或依法從補償款中優(yōu)先受償;對被征收人實行產權調換的,抵押權人可以變更抵押物。(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由被征收人和抵押權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由被征收人清償債務后,方可給予補償)
(七)征收范圍內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八)征收范圍內涉及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參照本方案執(zhí)行。
(九)本方案僅限于十堰市****
本方案征求意見時間為30日(7月1日至7月31日)。征求意見期間,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式提出意見:(一)登錄茅箭新聞網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二)電話反饋。聯(lián)系人:點擊登錄查看,聯(lián)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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