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支付約定 | 支付期號 | 約定支付日期 | 約定支付金額(萬元) | 備注 | | | | 因受出讓合同錄入格式限制,出讓合同中有幾個條款填報不準確,修正如下: 1、出讓合同第五條: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城鎮(zhèn)住宅用地兼商服用地,其中商服用地面積按北自然資規(guī)條〔2024〕231號文確定的商服建筑面積來確定。 2、出讓合同第七條:本合同項下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城鎮(zhèn)住宅用地70年、商服用地40年,按本合同第六條約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承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xù)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3、出讓合同第十條:成交后1個月內付清土地價款,成交后15日內支付土地價款不得少于50%,余下的土地價款在成交后1個月內付清。 4、出讓合同第十三條:建筑總面積不高于25752.86平方米不低于13796.175平方米。 5、出讓合同第十六條: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建設項目在****之前開工,在****之前竣工。受讓人在項目開工、竣工時,應提前向出讓人書面申報,對不執(zhí)行申報制度的,出讓人將向社會公示,并限制至少一年內不得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競買活動。受讓人不能按期開工,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經(jīng)出讓人同意延建的,其項目竣工時間相應順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6、出讓合同第二十六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xù)期,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出讓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內住宅用地的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按本條第(一)項約定履行;商業(yè)用地的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按本條第(二)項約定履行:(一)由出讓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并根據(jù)收回時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殘余價值,給予土地使用者相應補償;(二)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 |